租屋合約中房仲提供租約範本,目前尚未簽約,簽約日期已經超過審閱期了。 由於下訂金時房仲並未告知周圍有公墓,我也並沒有問清楚,所以我希望可以在簽約當天進行租金部分的商談,我是否應該在審閱期中向房仲提出,保留我商議租金的權利
本案為房屋租賃糾紛,當事人已支付訂金並收到房仲提供之租約範本,但尚未完成簽約。當事人發現房屋周邊有公墓等環境因素未事先告知,擬於簽約時就租金進行協商,惟審閱期已過,當事人欲確認其協商權利。
依民法第153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本案雙方尚未完成簽約,應仍可就契約內容進行協商。
依民法第248條規定:「訂約當事人之一方,由他方受有定金時,推定其契約成立。」雖已支付訂金,但此僅為契約成立之推定,不影響雙方就具體契約內容之協商權利。
支付訂金雖推定契約成立,但依民法第153條第2項規定:「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租金金額應屬契約必要之點,在未達成具體合意前,應可進行協商。
建議立即以書面方式向房仲表明:
簽約前準備事項:
若無法達成協議:
關於租金協商權利,考量契約尚未正式簽訂,且租金為契約重要內容,建議當事人應可保留協商權利。惟為避免爭議,應儘速以書面方式提出,並準備充分協商方案。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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