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約審閱期已過,簽約當天還能跟房仲談租金嗎?

租屋合約中房仲提供租約範本,目前尚未簽約,簽約日期已經超過審閱期了,我希望可以在簽約當天進行租金部分的商談,我是否應該在審閱期中向房仲提出,保留我商議租金的權利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承租人欲於簽約當日就租金進行協商,但已超過契約審閱期,擔心是否會影響租金協商權利。

貳、法律分析

一、契約成立要件

依民法第153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租賃契約在雙方未就租金等重要內容達成合意前,應不構成契約成立要件。

二、租賃契約之性質

依民法第421條第1項規定:「稱租賃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物租與他方使用收益,他方支付租金之契約。」租金為租賃契約之必要之點,在雙方未達成合意前,應可進行協商。

三、契約協商權利分析

  1. 依民法第153條第2項規定:「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
  2. 租金金額應屬契約必要之點,在未達成合意前,應可進行協商。
  3. 審閱期的經過應不影響租金協商權利,因為:
    • 租金為契約核心要素
    • 在契約未成立前,雙方仍享有完整協商自由

參、處理建議

  1. 即時行動建議:

    • 應儘速以書面方式向房仲表達租金協商意願
    • 明確說明租金協商為簽約重要前提
  2. 協商準備:

    • 建議蒐集市場行情資料
    • 保存所有協商過程之書面紀錄
    • 確保最終協商金額明確載於契約中
  3. 權益保障:

    • 若無法達成合意,可考慮其他租屋選擇
    • 必要時可尋求消費者保護機關協助

肆、結論

考量租金為租賃契約之必要之點,在契約未成立前,建議承租人可依民法第153條及第421條規定,與房東進行租金協商,審閱期的經過應不影響此項權利。建議及早表達協商意願,以利雙方達成共識。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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