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屋合約中房仲提供租約範本,目前尚未簽約,簽約日期已經超過審閱期了,我希望可以在簽約當天進行租金部分的商談,我是否應該在審閱期中向房仲提出,保留我商議租金的權利
承租人欲於簽約當日就租金進行協商,但已超過契約審閱期,擔心是否會影響租金協商權利。
依民法第153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租賃契約在雙方未就租金等重要內容達成合意前,應不構成契約成立要件。
依民法第421條第1項規定:「稱租賃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物租與他方使用收益,他方支付租金之契約。」租金為租賃契約之必要之點,在雙方未達成合意前,應可進行協商。
即時行動建議:
協商準備:
權益保障:
考量租金為租賃契約之必要之點,在契約未成立前,建議承租人可依民法第153條及第421條規定,與房東進行租金協商,審閱期的經過應不影響此項權利。建議及早表達協商意願,以利雙方達成共識。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您可以:
點擊下方「複製本頁連結」按鈕
加入法速答的官方LINE帳號
將連結傳送給我們,即可免費與法速答的專業法務進行諮詢!
重要聲明:僅供參考,非法律意見
本平台由AI提供的法律回答經專業律師優化,旨在為您提供快速的法律參考。然而,回答內容可能仍存有誤差,並不具法律效力。若您需要具體的法律服務或專業意見,請加入FastLaw法速答的 LINE 官方帳號 (ID: @361yejxh),讓律師團隊提供進一步協助,以確保您的權益得到完善保障。
FastLaw法速答 - 您的線上法律諮詢平台,提供經由律師優化的AI回覆,即時解答各種法律問題。無論民事、刑事或家事案件,讓您快速掌握法律基礎觀念,並可進一步和律師團隊進行詳細諮詢。我們提供專業、準確、且值得信賴的法律知識支援。
© 喆律法律事務所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