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違法強制採驗尿血及搜索案

在友人住宅中被警方強制帶回採尿驗血,未表明來意,也無搜索票,詢問友人是否在家,既不是現行犯也沒有通緝,也不是從身上搜出,因列管人口四年前曾被該員警帶回強制採驗,當下表示拒絕並詢問為什麼將我強制帶回,員警即表明向督察室檢舉過他,大聲喝斥命令現在給我好好配合函送就好,別吭聲,不然連我一起送,不採尿不能離開,被迫無奈情形下,事發後才簽自願同意搜索,自願同意採尿書,因強制採驗長達7小時因此丟了工作,事發之後,終日惶恐不安,失眠,經常出現輕生念頭,警方違法取得不能當證據使用,檢察官陳訴書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在友人住宅中被警方強制帶回採尿驗血,警方未出示搜索票且未表明來意,在非現行犯或通緝犯情形下進行強制採驗。警方以威脅方式迫使當事人事後簽署自願同意搜索及採尿書,導致當事人失去工作並產生心理創傷。

貳、法律分析

一、警察執法權限問題

依據憲法第108條第1項第17款規定,警察制度屬中央立法並執行之事項。本案警方執法行為應受相關法律規範,其強制採驗行為應有法律授權基礎。警方未經合法程序即進行強制採驗,應屬違法執法。

二、人身自由侵害

本案警方在無法律授權下,強制限制當事人人身自由長達7小時,此種執法方式可能已逾越必要程度,違反比例原則。

三、同意書效力

在威脅恐嚇下簽署的同意書,因違反意思表示自由原則,其效力應屬存疑。當事人可主張該同意書係在非任意性情況下做成。

四、證據能力

警方違法取得之尿液檢體,其證據能力應受質疑,可能不具證據能力。

參、處理建議

  1. 建議向警政署提出申訴,說明警方違法執法情形
  2. 可依法提起國家賠償訴訟
  3. 建議保全相關證據,包含:
    • 醫療診斷證明
    • 工作損失證明
    • 相關監視影像
  4. 就檢察官起訴部分,應主張排除違法取得之證據

肆、結論

考量本案警方執法程序可能違反憲法及相關法律規定,建議當事人:

  1. 循法律途徑提起救濟
  2. 保全相關證據
  3. 尋求專業律師協助
  4. 進行心理諮商治療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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