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因竊盜行為被查獲,已與被害公司達成口頭和解並支付賠償金,但未簽署書面和解書。目前案件待開庭審理。
本案涉及竊盜行為,雖已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但因竊盜罪為非告訴乃論罪,檢察官仍可依職權進行追訴。
和解效力部分:
考量本案已實際完成賠償,建議儘速補正書面和解文件,以利後續訴訟程序中作為有利證據。同時應審慎準備開庭相關事宜,必要時尋求專業律師協助,以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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