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誹謗案:人證舉證問題

我大學同學在學校謠傳我私生活很亂且有性病做出出軌等事宜,請問要如何提供證據?目前只有人證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遭大學同學散布不實謠言,指稱當事人:

  1. 私生活混亂
  2. 罹患性病
  3. 有出軌行為 目前僅有人證,此等言論已嚴重影響當事人名譽。

貳、法律分析

一、民事責任

  1. 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2. 本案事實涵攝:

    • 散布涉及私生活、性病及出軌等不實言論,應構成對當事人名譽之不法侵害
    • 此等言論涉及個人隱私及貞操觀念,情節應屬重大
  3. 法律效果:

    • 當事人應得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 當事人應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二、請求權之限制

依民法第195條第2項規定:「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參、處理建議

一、證據蒐集

  1. 人證方面:

    • 製作聽聞謠言者之證人清單
    • 請證人製作書面陳述
    • 保存與證人之通訊紀錄
  2. 其他證據:

    • 蒐集可能的通訊軟體對話紀錄
    • 若有書面流傳,應保存相關證據
    • 社群媒體貼文應即時截圖

二、法律程序

  1. 建議先採取和解途徑:

    • 函請對方停止散布不實言論
    • 要求公開道歉
    • 保留協商過程相關文件
  2. 若和解不成:

    • 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訴訟
    • 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肆、結論

考量本案涉及名譽權受侵害,建議當事人:

  1. 儘速蒐集並保全相關證據
  2. 先嘗試和解方式解決
  3. 必要時尋求專業律師協助,依民法第195條規定提起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及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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