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與他人發生車禍,於今日第一次調解由保險公司出面以後調解不成立,因為對方開出金額多餘保險可給付之金額,但對於後續動作並不清楚,請問該如何進行?
當事人與他人發生車禍,第一次調解由保險公司出面但因對方要求金額超過保險理賠範圍而調解不成立。當事人對後續處理程序不清楚,故請求法律意見。
本案應涉及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依該條規定:「因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依刑法第287條規定:「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二百八十一條及第二百八十四條之罪,須告訴乃論。」本案過失傷害罪為告訴乃論罪,需於6個月內提出告訴。
調解不成立後,當事人可考慮以下處理方式:
關於和解程序,可參考不當勞動行為裁決辦法第32條之精神,雙方對請求事項具有處分權時,可隨時試行和解。
短期建議:
若無法達成共識:
考量本案可能涉及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建議注意6個月告訴期限。
關於民事賠償部分,建議: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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