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方機車與對方貨車碰撞,初判表顯示對方全責,我方車禍導致腰部疼痛、無法久站、無法搬重物,醫生建議休養30日,建議持續治療,目前也在持續接受治療中,請問精神賠償開多少合理?
依民法第149條規定,本案對方駕駛行為已逾越必要程度,應負相當賠償之責。
本案情形可能涉及民法第150條第1項規定之緊急避難情形,但需視具體事實認定。若對方無緊急避難事由,應負完全賠償責任。
考量以下因素:
考量本案情節,建議精神慰撫金請求金額為新台幣15-20萬元,理由如下:
關於本次車禍事故之精神慰撫金,考量對方應負全部肇事責任,且當事人受傷情況影響日常生活,建議以15-20萬元為請求範圍,並保留後續請求權利。建議委任律師協助評估及處理後續相關事宜。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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