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大 我收到一封民事小額車禍判決 說明兩年前車禍案件經多次通知未到裁定要賠償3萬多維修費用當時我騎機車後照鏡刮到對方車門小刮傷所以請他去維修估價留下聯繫方式給他 就告知需趕上班先離去結果他派出所備案叫我去做筆錄我們做完後各自離開 直到宿舍管理員給我通知書 因住宿舍不住家裡未收到調解通知 手機也更換沒當時刮傷照片還能上訴嗎?
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本案當事人騎車刮傷他人車輛,應構成過失侵權行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1項規定,送達不能依一般方式為之時,得將文書寄存於送達地之自治或警察機關,並張貼送達通知書。同條第2項規定:「寄存送達,自寄存之日起,經十日發生效力。」本案應確認法院送達方式是否合法。
依民事訴訟法第437條規定:「對於第一審之終局判決,除別有規定外,得上訴於管轄第二審之法院。」然小額訴訟程序有特別規定限制上訴權。
關於車禍損害賠償責任,依民法第184條規定,當事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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