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詢問配偶死亡已除戶但無死亡證明的情況下,是否可以至戶政機關辦理離婚換證。
依內政部組織法第2條第2款規定,戶籍登記與管理、國民身分證等事項屬內政部職掌範圍。戶籍資料上已登載配偶死亡除戶,即可證明婚姻關係已因配偶死亡而消滅,無須另行辦理離婚。
當事人應可持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至戶政機關申請換發身分證,因戶籍資料已登載配偶死亡除戶之事實。
依公立學校教職員定期退撫給與查驗及發放辦法第3條第3款規定可知,婚姻狀況、死亡等相關資料均應登載於戶籍資料中,具有公示效力。
婚姻關係因配偶死亡而當然消滅,無須特別辦理離婚登記。
戶籍登記具有公示效力,已死亡除戶的戶籍資料可作為婚姻關係消滅的證明。
建議當事人向戶政事務所申請戶籍謄本,以確認配偶死亡除戶的登記資料。
持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至戶政機關辦理身分證換發即可,無須另行辦理離婚登記。
若有其他需要,可向戶政機關申請相關戶籍資料證明文件。
考量配偶死亡已於戶籍資料登載除戶,建議當事人直接持戶籍證明文件至戶政機關辦理身分證換發即可,無須特別辦理離婚手續。戶籍登記已足以證明婚姻關係消滅之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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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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