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前往忠義派出所領取訴訟文書時,在值班桌撕開信封查詢訴訟文書時,忠義派出所值班員警未經本人同意並無取得本人同意,私自拿取本人信件查看,該員警行為造成本人強烈不滿以及侵犯本人隱私,我可以對該明員警提出告訴嗎?
當事人前往忠義派出所領取訴訟文書時,值班員警未經當事人同意,擅自拿取並查看當事人已拆開的信件內容,涉及侵犯個人隱私權之爭議。
依據憲法第12條規定:「人民有秘密通訊之自由」,及第22條規定:「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本案員警行為應已侵犯當事人受憲法保障之隱私權。
依刑法第315條規定:「無故開拆或隱匿他人之封緘信函、文書或圖畫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無故以開拆以外之方法,窺視其內容者,亦同。」
本案中,雖然信封已由當事人自行拆開,但員警未經同意即窺視信件內容,應可能構成刑法第315條後段「無故以開拆以外之方法,窺視其內容」之行為。
員警之行為可能違反警察人員服務規範及行政程序,應可透過行政途徑要求究責。
考量員警行為可能涉及刑法第315條之窺視他人文書內容罪,建議當事人可循行政申訴途徑處理,要求警察機關改善作業程序並追究相關人員行政責任。
若欲提起刑事告訴,建議先完整蒐證並尋求專業法律協助,以維護自身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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