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當事人欲與朋友就廠房租賃及機器設備分期付款事宜進行交易,需製作相關契約以保障雙方權益。機器設備將透過朋友公司進口,並採分期付款方式。
依民法第421條第1項規定:「稱租賃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物租與他方使用收益,他方支付租金之契約。」本案廠房租賃應屬租賃契約關係。
依民法第422條規定:「不動產之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一年者,應以字據訂立之,未以字據訂立者,視為不定期限之租賃。」因此,若租期超過一年,應以書面方式訂立契約。
依民法第423條規定,出租人應交付合於約定使用收益之租賃物,並維持其可使用狀態。
依民法第345條規定:「稱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當事人就標的物及其價金互相同意時,買賣契約即為成立。」本案機器設備之分期付款應屬買賣契約性質。
廠房租賃契約建議內容:
機器設備分期付款契約建議內容:
其他建議事項:
關於廠房租賃部分,建議依民法租賃相關規定訂立書面契約,以確保雙方權益。
考量機器設備分期付款可能涉及買賣法律關係,建議製作完整書面契約,明確約定付款條件、所有權移轉時點等重要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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