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與債權
2025-09-08

本票逾期欠款訴訟證據效力

債務人應債務逾期還快,請問簽立本票可當證據提告嗎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債權人因債務人逾期未還款,考慮以本票作為證據提起訴訟。

貳、法律分析

一、本票之法律性質

依票據法第3條規定:「稱本票者,謂發票人簽發一定之金額,於指定之到期日,由自己無條件支付與受款人或執票人之票據。」本票應具有無條件支付之性質。

二、本票之形式要件

依票據法第120條第1項規定,本票應記載以下事項:

  1. 表明其為本票之文字
  2. 一定之金額
  3. 受款人之姓名或商號
  4. 無條件擔任支付
  5. 發票地
  6. 發票年、月、日
  7. 付款地
  8. 到期日

若有缺漏,依同條第2項至第5項規定:

  • 未載到期日者,應視為見票即付
  • 未載受款人者,應以執票人為受款人
  • 未載發票地者,應以發票人之營業所、住所或居所所在地為發票地
  • 未載付款地者,應以發票地為付款地

三、本票之執行效力

  1. 依票據法第5條第1項規定:「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
  2. 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本票具有較強的債權執行效力。

參、處理建議

  1. 建議取得合法本票:
  • 確保本票記載符合票據法第120條規定之必要事項
  • 妥善保管本票正本
  1. 執行程序建議:
  • 可依票據法第123條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
  • 應注意發票人可能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第1項提起確認之訴

肆、結論

考量本票具有較強的執行力,建議:

  1. 取得符合票據法第120條規定要件之本票
  2. 依票據法第123條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
  3. 保留其他債權證明文件,以備不時之需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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