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為股份有限公司小股東被要求補足公司營運虧損之爭議案件。
依公司法第156條第1項規定:「股東之責任,以繳清其股份之金額為限。」股東對公司之責任僅限於其所認購股份之金額,已繳清股款後,對公司不負其他額外責任。
依公司法第211條規定,公司虧損達實收資本額二分之一時,董事會應即召集股東會報告。
公司虧損之彌補方式應由公司依法處理,包括:
股東得依法行使下列權利:
關於公司要求股東補足營運虧損一事,依公司法第156條第1項規定,股東之責任僅以繳清其股份之金額為限。因此,若股東已完全繳納股款,公司不得要求股東額外補足公司營運虧損。建議股東可依法主張權利,拒絕不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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