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任跟我陸陸續續借了四萬左右的金額,我們在上一年六月分手,後續不斷的在追討這些錢但對方都說自己當下出狀況手頭很困難,我目前手上只有Gmail的信件往來內容有提到金額的紀錄,但沒有提到確切的還款時間,我有辦法走法律方面的管道去要求這筆錢嗎
當事人與前任交往期間借出約新台幣四萬元,雙方於去年六月分手後債務人一直未還款,僅以經濟困難為由拖延。目前僅有Gmail往來信件內容可證明借貸金額,但無約定還款期限。當事人詢問是否可透過法律途徑追討。
依民法第474條第1項規定:「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本案應成立消費借貸契約關係。
依民法第478條規定:「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未定返還期限者,借用人得隨時返還,貸與人亦得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返還。」本案因未約定返還期限,當事人應可定一個月以上期限催告返還。
依民事訴訟法第277條規定:「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Gmail往來信件可作為借貸事實之證據。
依民法第125條規定:「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本案借款請求權應於15年內行使。
考量本案已具備消費借貸關係之基本要件,建議當事人先以存證信函催告,若無效果再循支付命令程序請求返還借款。惟建議先評估債務人之清償能力,以免徒增訟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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