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與債權
2025-09-08

前任借款不還追討欠款糾紛

前任跟我陸陸續續借了四萬左右的金額,我們在上一年六月分手,後續不斷的在追討這些錢但對方都說自己當下出狀況手頭很困難,我目前手上只有Gmail的信件往來內容有提到金額的紀錄,但沒有提到確切的還款時間,我有辦法走法律方面的管道去要求這筆錢嗎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與前任交往期間借出約新台幣四萬元,雙方於去年六月分手後債務人一直未還款,僅以經濟困難為由拖延。目前僅有Gmail往來信件內容可證明借貸金額,但無約定還款期限。當事人詢問是否可透過法律途徑追討。

貳、法律分析

一、消費借貸關係之成立

依民法第474條第1項規定:「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本案應成立消費借貸契約關係。

二、返還期限之認定

依民法第478條規定:「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未定返還期限者,借用人得隨時返還,貸與人亦得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返還。」本案因未約定返還期限,當事人應可定一個月以上期限催告返還。

三、舉證責任

依民事訴訟法第277條規定:「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Gmail往來信件可作為借貸事實之證據。

四、時效問題

依民法第125條規定:「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本案借款請求權應於15年內行使。

參、處理建議

  1. 證據保全
  • 立即備份Gmail往來信件內容
  • 保存相關轉帳紀錄
  1. 催告程序
  • 建議以存證信函定二個月期限催告返還
  • 明確載明借款金額及還款要求
  1. 法律程序
  • 可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第1項規定:「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
  • 若債務人提出異議,再轉為訴訟程序

肆、結論

考量本案已具備消費借貸關係之基本要件,建議當事人先以存證信函催告,若無效果再循支付命令程序請求返還借款。惟建議先評估債務人之清償能力,以免徒增訟累。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icon_help

您對本案件還有其他疑問嗎?

您可以:

  1. 點擊下方「複製本頁連結」按鈕

  2. 加入法速答的官方LINE帳號

  3. 將連結傳送給我們,即可免費與法速答的專業法務進行諮詢!

步驟1

已複製連結

請加入法速答的官方LINE帳號,並將連結傳送給法務人員進行免費諮詢!

重要聲明:僅供參考,非法律意見

本平台由AI提供的法律回答經專業律師優化,旨在為您提供快速的法律參考。然而,回答內容可能仍存有誤差,並不具法律效力。若您需要具體的法律服務或專業意見,請加入FastLaw法速答的 LINE 官方帳號 (ID: @361yejxh),讓律師團隊提供進一步協助,以確保您的權益得到完善保障。

logo

FastLaw法速答 - 您的線上法律諮詢平台,提供經由律師優化的AI回覆,即時解答各種法律問題。無論民事、刑事或家事案件,讓您快速掌握法律基礎觀念,並可進一步和律師團隊進行詳細諮詢。我們提供專業、準確、且值得信賴的法律知識支援。

© 喆律法律事務所 All Rights Reserved.

02-2760-6180

service@zhelu.tw

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167號8樓之1

使用者協議
免費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