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民法第490條第1項規定:「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本案應屬承攬契約關係。
留置權行使 若客戶物品仍在店家處,依民法第513條規定,承攬人應得就工作物主張權利。
支付命令程序 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第1項規定:「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店家可能透過此程序請求給付報酬。
若長期無人認領,可能依民法第807條規定處理。依該條第1項:「遺失物自通知或最後招領之日起逾六個月,未經有受領權之人認領者,由拾得人取得其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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