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因父輩遺留問題,現占用國有土地但未實際居住使用,近期收到國有財產署支付命令,需了解相關法律責任及處理方式。
依國有財產法第32條規定,非依法律不得為國有財產之處分或擅為收益。本案應屬無權占用國有土地之情形。
依民法第767條規定,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國產署應有權請求返還土地。
國產署追討使用補償金應符合民法第125條規定之15年請求權時效。
父輩過世後,當事人繼續占用情形,應可能需負擔繼續占用期間之使用補償金。
支付命令如未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將發生確定效力並具有執行力。
收到支付命令後應於20日內確認:
可與國產署協商:
建議選擇下列方式之一處理:
應備妥相關文件:
考量本案可能涉及無權占用國有土地之情形,建議當事人: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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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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