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於109年為弟弟在當鋪作保證人,因弟弟未依約還款,當鋪已對當事人的郵局帳戶進行扣押。當事人欲瞭解其他銀行帳戶是否亦有被扣押之風險。
依民法第739條規定:「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當事人既已為弟弟作保,於弟弟不履行債務時,應負代為清償之責任。
依強制執行法第115條第1項規定:「就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金錢債權為執行時,執行法院應發扣押命令禁止債務人收取或為其他處分,並禁止第三人向債務人清償。」當鋪若已取得執行名義,應可對當事人名下所有銀行帳戶聲請扣押。
依強制執行法第115-1條第2項規定,對於自然人因提供勞務而獲得之繼續性報酬債權,其扣押命令之範圍不得逾各期給付數額三分之一。同條第3項規定執行法院應預留債務人生活費用,不予扣押。
考量當事人已負保證責任,且當鋪已開始執行程序,其他銀行帳戶確實可能遭到扣押。建議當事人應儘速與當鋪協商還款方案,並預作必要之財務安排,以確保基本生活所需。同時應注意強制執行法對於扣押範圍之限制,必要時可向執行法院主張保留生活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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