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98年有參與銀行的前置協商..但有一家銀行在95年已將債權出售給資產公司..依照當時協商銀行說法資產公司並無法加入協商…在協商繳款期間也並未收到資產公司的催繳信函..直到今年9/5收到這家資產公司的執行命令…但時效已經超過19年了..那我們改如何提出異議?
若債務人於執行程序中有隱匿財產等行為,可能涉及刑法第356條:「債務人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意圖損害債權人之債權,而毀壞、處分或隱匿其財產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考量本案債權行使已逾19年,應已超過民法第125條所定15年消滅時效期間,建議立即提出執行異議,主張債權已因時效完成而消滅。惟仍需注意是否存在任何時效中斷事由,建議委請專業律師協助確認相關法律關係並提出適當之法律行動。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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