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與債權
2025-09-14

債權執行命令逾時效異議案

我在98年有參與銀行的前置協商..但有一家銀行在95年已將債權出售給資產公司..依照當時協商銀行說法資產公司並無法加入協商…在協商繳款期間也並未收到資產公司的催繳信函..直到今年9/5收到這家資產公司的執行命令…但時效已經超過19年了..那我們改如何提出異議?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1. 債務人於95年對銀行有債務,該債權已於同年出售予資產管理公司
  2. 債務人於98年參與銀行前置協商,但該筆債權因已轉讓而未納入協商
  3. 自95年起至112年9月5日(約19年間)未收到資產公司催繳
  4. 112年9月5日收到資產公司執行命令

貳、法律分析

一、民事責任

  1. 消滅時效部分
  • 依民法第125條規定:「請求權,因1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
  • 本案自95年起算至112年已逾19年,應已逾越15年消滅時效期間
  1. 時效中斷事由
  • 依民法第129條規定,時效因「請求」、「承認」、「起訴」等事由而中斷
  • 本案應調查期間是否有任何可能導致時效中斷之事由

二、刑事責任

若債務人於執行程序中有隱匿財產等行為,可能涉及刑法第356條:「債務人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意圖損害債權人之債權,而毀壞、處分或隱匿其財產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參、處理建議

  1. 立即提出執行異議
  • 向執行法院提出異議狀
  • 主張債權已罹於時效
  • 請求停止執行程序
  1. 蒐集相關證據
  • 確認是否有任何承認債務之行為
  • 調查有無時效中斷事由
  • 保存所有相關往來文件
  1. 尋求專業協助
  • 建議尋求律師協助提出異議
  • 可向法律扶助基金會尋求協助

肆、結論

考量本案債權行使已逾19年,應已超過民法第125條所定15年消滅時效期間,建議立即提出執行異議,主張債權已因時效完成而消滅。惟仍需注意是否存在任何時效中斷事由,建議委請專業律師協助確認相關法律關係並提出適當之法律行動。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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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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