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保險法第111條規定,受益人經指定後,要保人對其保險利益,除聲明放棄處分權者外,仍得以契約或遺囑處分之。本案未指定受益人,該保險金應屬被保險人遺產。
依民法第1138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
本案死者無子女、父母已歿,應由配偶與兄弟姊妹共同繼承。
依民法第1144條第二款規定,配偶與第三順序之繼承人(兄弟姊妹)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應為遺產二分之一。
依民法第1141條規定,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故兄弟姊妹應平均分配剩餘二分之一遺產。
建議兄弟姊妹可向保險公司提出下列文件:
若與配偶就分配方式有爭議,可考慮:
考量本案所涉及之繼承關係,兄弟姊妹應可依法主張意外險理賠金之繼承權,其應繼分為保險金二分之一平均分配,另二分之一歸配偶所有。建議透過和平協商方式處理,必要時可尋求法律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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