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因未辦理結婚登記,被對方提起民事訴訟要求支付婚禮費用,目前案件進入調解程序。
依民事訴訟法第404條第1項規定:「不合於前條規定之事件,當事人亦得於起訴前,聲請調解。」本案婚禮費用爭議雖非屬第403條第1項強制調解事項,但當事人仍可依法進行調解程序。
調解聲請要件 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2項規定,調解聲請應表明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情形,若有文書證據應提出原本或影本。
調解期日之出席 依民事訴訟法第408條規定,法官於必要時,得命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於調解期日到場。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依第409條第1項規定可能被處以新臺幣三千元以下之罰鍰。
調解成立時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應審慎考慮是否接受調解條件。
考量本案涉及婚禮費用爭議,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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