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與債權
2025-09-19

婚姻共有房產分割糾紛及房貸分擔爭議

106年雙方婚姻期間購屋,當時購屋時因對方出資頭期款而讓雙方皆持有50%產權;因為對方沒有工作則主要貸款人為我,一般保證人及物上保證人為對方;後續購屋後口頭協議家庭分工:我負擔每月房貸、對方負擔小孩生活教育費用及處理家務;111年1月雙方因爭執則對方離家出走並於同年6月登記離婚,至今年114年5月皆由我擔方支付房貸即使對方持有產權皆無盡義務的分擔房貸;現況對方聲請共有物分割以111年取得保護令在外租屋為由主張離婚後至今房產皆我單方居住使用也因為家暴造成其無法使用不應該要求負擔及主張委託房仲出售扣除剩餘貸款後金額均分;我針對對方持有房產鑰匙也沒有解除對方進出大樓之磁扣權限,代表可以隨時進出是對方自願放棄使用權利;現況調解我主張對方111年至今每月房貸一半繳付給我後簽屬委託書給對方委託房仲,如果走訴訟變成對方出資頭期款及我家這邊後續也有投入百萬款項,就等同於對簿公堂;另外我於114年5月搬離有告知對方後續應以持有分擔房貸,但對方即聲請共有物分割也沒負擔房貸,114年8月銀行聲請法拍及強制執行我財產。 問題一、對方有保護令主張因此在外租屋無法使用產權,房產都我單方使用應該由我使用者付費,合理嗎? 問題二、對方當時家人協助出頭期款200萬,後續房貸由我支付並我家人也有協助投入300萬房貸,目前我主張以市價兩成買對方產權,可以嗎? 問題三、對方主張買房後婚姻期間負擔家事勞動及小孩生活教育費用,則我支付房貸,皆為家庭內部分。 問題四、對方111年有通常保護令、也疑似有小孩說我要他不要上樓之訊息內容、曾對方臨時告知接小孩隨後立刻按鈴要闖入(我有說未經同意不要擅自進入)當時有第三方在場也不確定對方有無錄音錄影。 問題五、如果114年5月告知我已搬離請求對方分擔房貸,但對方不繳納並114年6月聲請共有物分割,相對的銀行114年8月扣款失敗三期而聲請法拍,如我的財產因此遭扣押及信用受損可以向對方請求賠償嗎?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為夫妻於106年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共同購屋,雙方各持有50%產權。購屋時由妻方出資頭期款200萬元,丈夫為主要貸款人並由其家人後續投入300萬元。雙方於111年6月離婚,妻方於111年取得通常保護令。114年5月丈夫搬離該屋,同年6月妻方聲請共有物分割,8月因房貸未繳致銀行聲請法拍。

貳、法律分析

一、關於使用補償金問題

  1.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4條第1項第3款規定,法院得命相對人遷出被害人之住居所,並得禁止相對人就該不動產為使用、收益或處分行為。
  2. 本案妻方因保護令而無法使用房屋,應可主張使用補償金,因為:
  • 保護令係因家暴行為所致,屬於法律上的強制措施
  • 丈夫不得以妻方未實際使用為由主張免除補償責任
  • 妻方未使用房屋係基於法律保護之必要

二、關於產權買賣問題

  1. 就雙方出資情形:
  • 妻方家人出資頭期款200萬元
  • 丈夫家人後續投入300萬元
  • 丈夫負擔主要房貸
  1. 以市價兩成購買對方產權之建議:
  • 應考量雙方實際出資比例
  • 需評估市場合理價格
  • 建議透過專業估價

三、關於家務分工與房貸分擔

  1.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之分工約定:
  • 丈夫負擔房貸
  • 妻方負擔家務及子女教育費用
  1. 離婚後之權利義務:
  • 原分工約定失其效力
  • 應回歸共有物之一般法律關係

四、關於保護令及接觸問題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4條規定:

  1. 通常保護令可禁止相對人:
  • 對被害人實施家庭暴力
  • 為騷擾、接觸、跟蹤等行為
  1. 建議避免任何可能違反保護令之行為

參、處理建議

  1. 短期建議:
  • 立即與銀行協商分期付款方案
  • 保存所有相關單據證明
  • 透過律師與對方進行協商
  1. 長期建議:
  • 考慮協議分割方案
  • 若無法達成協議,進行訴訟程序
  • 請求法院裁定分割方式

肆、結論

  1. 關於使用補償金問題,考量保護令之法律效力,妻方應有權主張使用補償金。

  2. 關於產權買賣,建議:

  • 委託專業估價
  • 考量雙方實際出資比例
  • 以書面約定清楚條件
  1. 關於房貸分擔,建議:
  • 儘速協商分擔方式
  • 避免延誤造成法拍損失
  • 保留求償權利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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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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