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想請教以下法律問題: 我公司外有一條18米道路,該道路屬於政府機關管轄的一般公共道路,只是周邊被公司建築物圍繞。近期,公司自行在該道路上設置了一台電子顯示板,會根據車速顯示不同的符號(超速20公里以上顯示紅色哭臉,低於20公里則顯示綠色笑臉)。 今日我行經該道路時,公司警衛攔下我,並表示「依主管指示,對超速車輛需拍攝車牌」。這讓我產生以下疑慮: 1. 既然該道路屬於國家管轄,公司是否有權在公共道路上擅自進行車速監控與車牌拍攝? 2. 警衛在我未同意下直接拍攝車牌,是否可能涉及侵犯個人隱私或個資法相關規範? 3. 若公司僅憑自行拍攝的紀錄,對員工進行懲處或記過,這樣的處分是否具法律效力? 4. 在此情況下,若我認為自身權益受到侵害,應該透過何種管道(如申訴、檢舉或提告)來保障自身權益? 我希望能了解:公司這樣的做法是否合法合規?若不符合法律規範,我能採取哪些行動來保障自己?
當事人反映公司在政府管轄的18米公共道路上設置電子顯示板進行車速監控,並指示警衛對超速車輛進行車牌拍攝。當事人質疑此作為的合法性,以及是否侵犯個人隱私權與個資法等相關權益。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第1項規定:「道路交通管理之稽查,違規紀錄,由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執行之。」
本案中,公司在公共道路上設置監控設備並進行車速稽查,應不具備法定稽查權限。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第1款規定,個人資料係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車牌號碼應屬可間接識別個人之資料。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條規定,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應符合:「一、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二、經當事人同意。三、對當事人權益無侵害。」等情形之一。本案中,公司未經當事人同意即蒐集車牌資料,應不符合上述規定。
依《勞動基準法》第70條規定,雇主應訂立工作規則,其中包含「應遵守之紀律」及「考勤、請假、獎懲及升遷」等事項。公司以非法取得之證據作為懲戒依據,其懲戒處分應不具正當性。
考量公司在公共道路上設置監控設備可能違反道路交通管理相關規定,建議先向公司反映並要求改善。
關於未經同意蒐集車牌資料涉及違反個資法,建議保留相關證據,必要時向主管機關提出檢舉。
若遭受不當懲戒處分,建議先循公司內部申訴管道處理,如未獲解決再考慮提起行政或司法救濟。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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