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齡母親財產監護與照護委託

您好有一問題特請教~媽媽已經80歲 目前尚未經醫院確認失智,因為想將名下財產與日後 生活.醫療照顧託由2名女兒全責全權處理.請問可以依循什麼法規來辦理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 當事人:80歲母親及其2名女兒
  • 需求:母親欲將財產及日後生活、醫療照顧事務交由女兒處理
  • 現況:母親目前意識清楚,尚未被診斷為失智

貳、法律分析

一、財產管理部分

  1. 委任契約 依《民法》第534條規定,受任人受概括委任者,得為委任人為一切行為。但下列行為須有特別授權:
  • 不動產之出賣或設定負擔
  • 不動產之租賃其期限逾二年者
  • 贈與
  • 和解
  • 起訴
  • 提付仲裁
  1. 信託關係 依《信託法》第1條規定,可將財產權移轉予受託人,使其依信託本旨為受益人之利益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

二、醫療照護部分

依《病人自主權利法》第9條規定,可預立醫療決定,應符合:

  1. 經醫療機構提供預立醫療照護諮商並核章證明
  2. 經公證人公證或具完全行為能力者二人以上見證
  3. 經註記於全民健康保險憑證

依《病人自主權利法》第10條規定,醫療委任代理人應:

  1. 為成年且具行為能力之人
  2. 經書面同意
  3. 不得為意願人之受遺贈人等特定身分者

三、生活照顧部分

  1. 依《民法》第1114條規定,直系血親相互間負有扶養義務。

  2. 依《老人福利法》第41條規定,若有疏忽、虐待等情事,主管機關得予以適當保護及安置。

參、處理建議

  1. 財產管理:
  • 建議以信託方式處理,明確約定信託目的及受益範圍
  • 若採委任方式,應特別授權特定行為
  1. 醫療決定:
  • 及早完成預立醫療決定
  • 指定醫療委任代理人並取得書面同意
  1. 生活照顧:
  • 與女兒簽訂照顧協議
  • 建立定期回報機制

肆、結論

  1. 考量本案涉及財產管理,建議以信託方式處理較為妥適
  2. 關於醫療決定,應及早完成法定程序
  3. 建議尋求專業律師協助擬定相關文件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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