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是高中校園中的社團,在一次我們舉辦的露營活動中,有一位學生在遊玩過程中跌倒,當下發現學生有手腳有一些擦傷,由於我們活動都有幫學生保保險,學生家長事後幾天又有帶學生去看醫生,並且希望保險理賠,但保險說必須當天去看醫生才能理賠,家長覺得是我們社團的疏失,我想知道我們社團會不會有法律責任?
本案為高中社團舉辦露營活動期間,學生於遊玩過程中跌倒受傷(手腳擦傷)。社團已為參與學生投保活動保險,但因學生未於當日就醫,而是數日後才就醫,致使保險公司拒絕理賠。學生家長認為此為社團疏失並要求負責。
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本案社團應無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學生權利之情形。
依民法第535條規定:「受任人處理委任事務,應依委任人之指示,並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之注意,其受有報酬者,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之。」社團作為活動主辦方,應已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包括為參與者投保意外險。
依保險法第54條第2項規定:「保險契約之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之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之解釋為原則。」
依保險法第54-1條規定,若保險契約約定顯失公平,該部分約定可能無效。然本案保險公司要求當日就醫之規定,應屬一般合理約定。
考量本案社團已盡活動安全注意義務,且學生受傷為一般生活風險範圍內之輕微擦傷,建議: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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