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因車禍事故被對方提告過失傷害,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後,欲向對方請求車禍損害賠償。
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當事人應可依此請求損害賠償。
請求權時效部分,依民法第197條第1項規定:「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7條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
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5條規定,保險人應於請求權人交齊相關證明文件之次日起十個工作日內給付,若有遲延應按年利一分給付遲延利息。
關於車禍損害賠償事件,建議當事人可先循和解途徑解決,同時向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提出理賠申請。
考量訴訟成本及時間因素,建議優先採取和解或調解方式處理,若無法達成共識,再考慮提起民事訴訟,惟須注意2年之請求權時效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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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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