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同抵達現場,甲、乙二人翻牆進入別墅客廳後,開始分別搜尋值錢財物,不料屋主 A 男與 B 女突然從寢室出來,乙當場愣住,甲則迅速進入廚房拿取菜刀,逼迫 A、B 交出值錢財物,乙在一旁並未作聲。A、B 二人不得已將珠寶與 20 萬新臺幣交予乙,乙將該等財物放入背包。甲、乙二人為了不讓 A、B 即時報警而將二人綑綁,正欲離開時,又心生共同性侵 B 的念頭,強行將 B 帶入寢室,共同脫光 B 身上衣物後,乙見 B 胸前有明顯手術後的傷痕,突然打消性侵的念頭,便勸說並阻止甲性侵 B 。然而甲不接受乙的勸阻,兩人因此發生激烈衝突,結果乙不敵甲,被打傷倒地。當甲剛完成與 B 的性交時,A 自行解開綑綁衝進寢室與甲打鬥,甲拾起一旁的菜刀砍斷 A 之手掌,甲、乙二人隨即將 A、B 鎖在房間內,離開別墅,甲、乙、丙三人分別逃逸。途中,甲又自行折返,打算放火殺人滅證,購得縱火用具後,不顧 A、B 之安危,於別墅庭院放火,所幸 A、B 二人早已自行逃離現場,A 經緊急救治後,並無生命危險,被砍斷的手掌經手術接回,一年半後,已恢復六、七成的功能。A、B 之別墅則付之一炬,但未延燒至周圍房舍。試問甲、乙、丙三人的行為應如何論處?(100 分)(答題除引用相關學說或實務見解外,應就本案之論斷附具個人意見)
甲、乙二人共同侵入民宅行竊,過程中對屋主A、B使用強制力並搶奪財物。其後欲性侵B女,乙雖中途反悔並勸阻但未果,甲仍完成性侵。甲並以菜刀砍傷A男手掌,最後甲折返放火燒毀民宅。
甲以菜刀砍斷A手掌,應成立重傷害罪:
甲獨自折返縱火,應成立放火燒燬住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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