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失提款卡遭冒用涉詐欺案

你好!我住在新北市中和區!我在去年的12月時因出門而把隨身包包弄丟了,包包裡面有提款卡和一個小本子這個小本子裡面寫的全部都是我銀行帳戶帳號密碼還有我所有app的帳號密碼因為記性不好所以都會用寫的方式記下來以防忘記時還有小本子可以看!當我發現包包不見時我以為是放在家裡沒有帶出門所以才沒有在第一時間打電話到各家銀行掛遺失,但是我在隔天中午確定了包包不見的事實時我便趕快打電話給各家銀行掛遺失,但不久之後我就接到通知時我的銀行卡片被人家拿去當作騙人家錢提款出來使用,我確確實實不知道這些事情而且我也沒有收到半分錢但地檢卻認定我就是把銀行卡賣給別人當詐欺來使用,現在已經被檢察官起訴了,我剛收到起訴書,我也沒有別的證據能足以證明我沒有參與那我該怎麼辦?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於去年12月遺失包包,內含提款卡及記載銀行帳號密碼與各app帳密的筆記本。當事人於隔天中午確認包包遺失後即向銀行掛失,但卡片已遭他人盜用進行詐欺。地檢署認定當事人涉嫌將銀行卡販售予他人用於詐欺,並已提起公訴。

貳、法律分析

一、刑事責任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1項規定:「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本案當事人應受無罪推定原則之保障。

同法第154條第2項規定:「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檢方若欲證明當事人確有將銀行卡販售他人之行為,應提出具體證據。

二、有利抗辯事實

  1. 當事人於發現包包遺失後即採取掛失措施
  2. 無詐欺犯罪所得
  3. 未有主動交付他人使用之事實

參、處理建議

  1. 積極蒐集有利證據:

    • 掛失紀錄
    • 報案證明
    • 日常生活作息證明
    • 個人信用紀錄
  2. 委任律師協助訴訟:

    • 提出無罪推定原則之主張
    • 強調檢方舉證責任
    • 說明合理懷疑
  3. 預防措施:

    • 避免將密碼隨身攜帶
    • 遺失證件應立即通報
    • 定期更換密碼

肆、結論

考量本案涉及刑事訴訟法第154條之無罪推定原則,建議當事人應積極尋求律師協助,蒐集有利證據以維護自身權益。同時,檢方需就犯罪事實負舉證責任,若無法提出具體證據,應可主張無罪。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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