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職遭詐騙集團利用成車手案

去年113/11/18,找工做做外務,叫我實習到板橋一位女士收115萬, 拿到停車場汽車輪下交付,下午在桃園要跟一位男士拿錢被警察抓說我是車手, 我才恍然大悟,我是被騙當車手, 板橋法院寄來起詐欺訴書,我該怎做,我沒有錢,我是求職被騙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於113年11月18日在求職過程中被騙擔任車手,在板橋向被害女士收取115萬元並於停車場交付,其後在桃園準備進行第二次取款時遭警方逮捕。目前已遭板橋地方法院以詐欺罪提起公訴。當事人表示係求職被騙,並無詐欺故意。

貳、法律分析

一、民事責任

  1. 依民法第185條第1項規定:「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

  2. 本案當事人雖為受騙之車手,但因客觀上參與取款行為,應與其他共犯成立共同侵權行為,可能須對被害人之115萬元損失負連帶賠償責任。

  3. 依民法第185條第2項規定:「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即使當事人僅為幫助者,仍可能須負相同之賠償責任。

二、刑事責任

當事人雖主張係求職被騙,但因已實際參與詐騙取款行為,可能構成詐欺罪之共同正犯。

參、處理建議

  1. 訴訟策略建議:
  • 蒐集求職相關證據,如求職廣告、通訊紀錄等
  • 主動說明受騙經過,強調被害人角色
  • 表達悔意並配合偵查
  1. 具體建議:
  • 可向法院聲請指定辯護人
  • 考慮認罪協商以爭取減輕刑責
  • 與被害人協商分期賠償可能性

肆、結論

考量當事人已涉及詐欺集團之取款行為,可能須負民事連帶賠償責任。建議尋求法律扶助,積極配合司法調查,以爭取法院從輕量刑。同時應審慎考量民事賠償問題之處理方式。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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