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收到法院傳票要求擔任證人,但因以下情況無法如期到庭: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75條第2項規定,傳票應記載「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處罰鍰及命拘提」。
依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項規定:「證人受合法之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法院得以裁定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依刑事訴訟法第178條第1項規定:「證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得科以新臺幣三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得拘提之;再傳不到者,亦同。」
本案當事人面臨:
依行政訴訟法第143-1條第1項規定之精神,可向法院建議:
考量當事人目前確實面臨照顧新生兒及重病母親之特殊情況,建議: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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