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搶奪對方的手機,因為當天對方逃避簽本票而找朋友報案,但卻一直否認有找朋友報案,我當下看到她與朋友的對話訊息,想要與她對質,而有拉扯之行為後來手機被他按掉,我沒有密碼而歸還她手機。 對方告我強制罪,怎麼辦
當事人因對方逃避簽本票並懷疑對方報案,看到對方手機中與朋友的對話訊息後,為求對質而搶奪對方手機並發生拉扯。因無法解鎖手機密碼而歸還,遭對方提告強制罪。
依刑法第325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搶奪他人之動產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應不構成搶奪罪,因:
本案行為應涉及強制罪:
依刑法第329條規定,若有「因防護贓物、脫免逮捕或湮滅罪證,而當場施以強暴脅迫」之情形,應以強盜論。本案:
考量本案行為可能涉及刑法第304條強制罪,建議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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