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遭男友性侵及偷拍案件

未成年遭24歲男友性侵案 我目前對我的前男友提告強制性交罪 案情大概是今年3/8 我到他家 然後他脫我的衣服 用情趣用品玩弄我下體 並要求我口交 途中也有手指戴著保險套侵入我的私密部位 然後我全程都腦袋空白 我知道他在做什麼 但我反應不過來 而且過程中他還有拍下我的裸照 他的手機鏡頭對準我的下體 而且我有聽到手機錄影鍵開啟的聲音 然後在昨天的偵查庭 他也有提交過我們當初聊天紀錄有互相開黃腔的對話紀律(想要說成是合意性交) 我昨天提交了診斷書(憂鬱症) 請問 告的成強制性交罪嗎 還是有其他罪名可提告(我目前15歲而已 對方24歲)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 被害人:15歲未成年少女
  • 加害人:24歲成年男子(前男友)
  • 案發時間:今年3月8日
  • 案發經過:
    1. 被害人至加害人住處
    2. 加害人對被害人為性交及猥褻行為
    3. 加害人拍攝被害人裸照及私密影片
    4. 被害人全程呈現精神恍惚狀態
  • 目前狀況:被害人已提告強制性交罪,並提交憂鬱症診斷書

貳、法律分析

一、對未成年人性交罪

依刑法第227條第3項規定:「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被害人15歲,加害人24歲,應構成本罪。即使有所謂合意之聊天紀錄,因被害人未滿16歲,基於保護未成年人之立法目的,仍不影響犯罪之成立。

二、強制性交罪

依刑法第221條第1項規定:「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被害人當時處於精神恍惚狀態,可能符合「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應可成立本罪。

三、猥褻罪

依刑法第224條規定:「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加害人使用情趣用品玩弄被害人下體之行為,應可構成本罪。

參、處理建議

  1. 建議提出之告訴罪名:

    • 刑法第227條第3項之對未滿十六歲之人為性交罪
    • 刑法第221條第1項之強制性交罪
    • 刑法第224條之強制猥褻罪
  2. 證據保全:

    • 保存所有通訊紀錄
    • 憂鬱症診斷證明
    • 相關照片、影片之存在證明
  3. 尋求協助:

    • 請求婦幼保護單位協助
    • 持續接受心理諮商治療
    • 請求社工陪同出庭

肆、結論

考量本案被害人未滿16歲,依刑法第227條規定,不論是否有合意,加害人均應負刑事責任。另因被害人當時處於精神恍惚狀態,建議同時依強制性交罪及強制猥褻罪提出告訴,以維護被害人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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