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與債權
2025-09-22

口頭買賣約定違約糾紛

有人在2025/8/24跟我說要買我一張卡片,並跟我約定於2025/9/1下單購買,期間我拒絕其他人的購買請求,9/1日期到之後對方不讀不回,我再用盡一切方法聯絡都沒有下文,期間發送了很多訊息以及撥打電話聯絡,之後再臉書(FB)發訊息給對方的朋友請他們幫忙轉達,現在(2025/9/23)跟我說他不買了,過程態度消極且惡劣,我自己也是身心俱疲,請問我可以提高刑事跟民事請求公道嗎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 當事人與買方於2025/8/24口頭約定於2025/9/1進行卡片買賣交易
  • 當事人基於信賴,期間拒絕其他買家請求
  • 約定日期(9/1)後買方未履行承諾且避不回應
  • 經多次聯繫未果,買方於2025/9/23表示不購買
  • 過程造成當事人精神及可能的經濟損失

貳、法律分析

一、民事責任

  1. 契約成立之認定
  • 依民法第153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 本案雙方就買賣標的及交易日期達成合意,應已構成買賣契約
  1. 違約責任
  • 買方未履行給付義務,應負違約責任
  • 依民法第113條規定:「無效法律行為之當事人,於行為當時知其無效,或可得而知者,應負回復原狀或損害賠償之責任。」

二、損害賠償範圍

  1. 信賴利益損失
  • 因信賴契約而拒絕其他交易機會所生之損失
  • 聯繫過程所耗費之時間及精神損害

三、行政責任

本案尚無涉及行政責任問題

參、處理建議

  1. 證據保全
  • 保存所有通訊紀錄及對話內容
  • 記錄其他潛在買家的報價證明
  • 保留相關市價證明文件
  1. 救濟程序建議
  • 先發送存證信函要求履約或賠償
  • 可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 必要時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肆、結論

  1. 關於買賣契約之成立及違約責任,建議依民法第153條及第113條規定請求損害賠償。

  2. 考量訴訟成本及時間,建議先透過調解方式解決爭議,若調解不成再提起民事訴訟。

  3. 未來進行類似交易時,建議以書面約定交易條件,並明確約定違約責任,以保障自身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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