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在2025/8/24跟我說要買我一張卡片,並跟我約定於2025/9/1下單購買,期間我拒絕其他人的購買請求,9/1日期到之後對方不讀不回,我再用盡一切方法聯絡都沒有下文,期間發送了很多訊息以及撥打電話聯絡,之後再臉書(FB)發訊息給對方的朋友請他們幫忙轉達,現在(2025/9/23)跟我說他不買了,過程態度消極且惡劣,我自己也是身心俱疲,請問我可以提告刑事的詐欺跟民事請求損害賠償跟強制執行請求公道嗎
當事人與對方於2025/8/24達成卡片買賣之預約,約定於2025/9/1正式下單購買。期間當事人因此拒絕其他買家。然而對方於約定日期後未履行承諾,且長期不回應聯繫,直至2025/9/23才表示不購買,造成當事人損失及精神壓力。
考量本案可能涉及締約上過失責任,建議循民事途徑請求損害賠償。不建議提起刑事告訴,因單純違約行為難以構成刑事詐欺罪。建議先透過調解程序解決,若無法達成共識再提起民事訴訟。惟提起訴訟前應審慎評估訴訟成本及勝訴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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