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與債權
2025-09-22

口頭買賣約定違約糾紛

有人在2025/8/24跟我說要買我一張卡片,並跟我約定於2025/9/1下單購買,期間我拒絕其他人的購買請求,9/1日期到之後對方不讀不回,我再用盡一切方法聯絡都沒有下文,期間發送了很多訊息以及撥打電話聯絡,之後再臉書(FB)發訊息給對方的朋友請他們幫忙轉達,現在(2025/9/23)跟我說他不買了,過程態度消極且惡劣,我自己也是身心俱疲,請問我可以提告刑事的詐欺跟民事請求損害賠償跟強制執行請求公道嗎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與對方於2025/8/24達成卡片買賣之預約,約定於2025/9/1正式下單購買。期間當事人因此拒絕其他買家。然而對方於約定日期後未履行承諾,且長期不回應聯繫,直至2025/9/23才表示不購買,造成當事人損失及精神壓力。

貳、法律分析

一、民事責任

  1. 預約契約之成立
  • 雙方已就卡片買賣達成預約合意,應成立預約契約關係
  • 依民法第247條之1規定,預約當事人之一方應負訂立本約之義務
  1. 締約上過失責任
  • 對方於預約後無正當理由拒絕履行,且態度消極
  • 依民法第245條之1規定,可能構成締約上過失責任
  • 當事人應可請求信賴利益之損害賠償

二、刑事責任

  • 本案對方雖有違約行為,但應難以證明其於承諾時具有詐欺故意
  • 單純違約行為原則上不構成刑事詐欺罪
  • 不建議提起刑事告訴

參、處理建議

  1. 建議採取民事救濟途徑:
  • 保全所有通訊紀錄作為證據
  • 計算具體損失金額(包含因拒絕其他買家所生之差價損失)
  • 可先進行調解程序,若調解不成再提起民事訴訟
  1. 未來交易建議:
  • 簽訂書面契約
  • 收取定金或約定違約金
  • 明確約定履約期限
  • 保留完整通訊紀錄

肆、結論

考量本案可能涉及締約上過失責任,建議循民事途徑請求損害賠償。不建議提起刑事告訴,因單純違約行為難以構成刑事詐欺罪。建議先透過調解程序解決,若無法達成共識再提起民事訴訟。惟提起訴訟前應審慎評估訴訟成本及勝訴可能性。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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