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案件警察違法取供及驗尿爭議

1. 警察持收索票要逮捕我男友 2.地檢署傳票 3. 警察持收索票來收兩個房間 我男友和他兩個朋友當場被逮捕是現行犯, 而我男友把罪都擔下來, 我不是現行犯我在別的房間照顧嬰兒, 我想說發生什麼事 去了要搜索的那間房間看到一堆警察 有個警察很兇的跟我說: 妳一定有吸毒 看妳的眼睛就知道 , 有沒有吸等下去警局驗尿就知道 我跟嬰兒被一起帶去警局驗尿和叫我要認罪做筆錄, 做筆錄時警察態度很差 跟我說不要給我白目不認罪到時去地檢署檢察官看到驗尿報告 筆錄說謊會起訴我直接把我抓去關 我怕警察那時候在我男友家 跟我男友說 你如果不承認製造和賣毒 今天你小孩和老婆都要睡在地檢署 所以我只好認罪 然後警察態度很差一直叫我男友認罪 認製造和賣毒 說今天我們就不起訴你女友,到底要不要認罪? 然後他到了地檢署 檢察官態度極差也是一樣ㄧ直叫他認罪 我男友沒有認 也都沒給他吃飯和喝水 過兩個月我收到台灣橋頭地方檢察署刑事傳票 被告 毒品防治條例案件 傳票沒有看到驗尿的數值 如果要聲請撤銷採尿的處分但已經超過10天了, 10月1日要開庭還可以申請嗎? 我該如何處理呢? 謝謝您 🥹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1. 警方持搜索票至當事人男友住處執行搜索,並逮捕男友及其友人作為現行犯
  2. 當事人在另一房間照顧嬰兒時被警察認定有吸毒嫌疑
  3. 當事人與嬰兒被帶往警局強制驗尿並製作筆錄
  4. 警察以威脅方式要求當事人及其男友認罪
  5. 當事人收到橋頭地檢署刑事傳票,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貳、法律分析

一、警察執法程序合法性

警察以威脅方式要求認罪,應違反刑事訴訟法第156條規定,該條明定「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等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

二、驗尿程序合法性

  1. 警察單純以「眼神」判斷有吸毒嫌疑,應不符合強制採尿之法定要件
  2. 對非現行犯強制採尿應有相當理由,且需符合比例原則

三、證據能力問題

依刑事訴訟法第154條規定,「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且「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

參、處理建議

  1. 立即委任律師提供專業協助
  2. 於開庭時主張:
    • 警詢程序中的自白因受威脅而做成,應無證據能力
    • 驗尿程序可能違法,相關證據應不具證據能力
  3. 蒐集有利證據:
    • 當時的監視器畫面
    • 通聯紀錄
    • 相關照片或錄音

肆、結論

  1. 考量警察執法過程可能涉及違法取證,建議透過律師協助主張程序違法
  2. 關於驗尿報告之證據能力,建議於庭上主張其違法性
  3. 建議保全相關證據,以維護自身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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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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