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收到刑事簡易判決書,欲聲請改以通常程序審理案件。
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規定,被告於收受簡易判決書後,應得於10日內向原審法院聲請改依通常程序審理。
證據調查規範 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規定,在通常程序中,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此為嚴格證據法則之展現。
審判方式 依刑事訴訟法第284-1條規定,除簡式審判程序、簡易程序及特定案件外,第一審應行合議審判。
辯護權保障 依刑事訴訟法第31條規定,若案件符合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等法定情形,且未經選任辯護人,法院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被告辯護。
考量本案涉及刑事訴訟程序之轉換,建議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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