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簡易判決聲請開庭範例諮詢

我收到刑事簡易判決書,想要聲請開庭狀範例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收到刑事簡易判決書,欲聲請改以通常程序審理案件。

貳、法律分析

一、聲請改以通常程序審理之法律依據

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規定,被告於收受簡易判決書後,應得於10日內向原審法院聲請改依通常程序審理。

二、通常程序之審理原則

  1. 證據調查規範 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規定,在通常程序中,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此為嚴格證據法則之展現。

  2. 審判方式 依刑事訴訟法第284-1條規定,除簡式審判程序、簡易程序及特定案件外,第一審應行合議審判。

  3. 辯護權保障 依刑事訴訟法第31條規定,若案件符合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等法定情形,且未經選任辯護人,法院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被告辯護。

參、處理建議

  1. 聲請期限:
  • 應於收受簡易判決書後10日內提出聲請
  • 建議以雙掛號郵寄或親自遞狀
  1. 聲請狀應記載事項:
  • 案號
  • 聲請人基本資料
  • 收受判決書日期
  • 聲請改依通常程序審理之意旨
  • 檢附簡易判決書影本
  1. 後續準備事項:
  • 保留相關文件影本
  • 準備日後開庭所需證據資料
  • 必要時尋求律師協助

肆、結論

考量本案涉及刑事訴訟程序之轉換,建議當事人:

  1. 審慎評估是否確有聲請改依通常程序之必要
  2. 務必注意10日法定期限
  3. 妥善準備相關證據資料
  4. 必要時尋求專業律師協助,以維護自身訴訟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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