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兼職人員上了1年多的班我只拿到了5次的薪資條、我超時工作偶爾工作9小時或是連續上班10天一個禮拜等等、老闆沒有給特休,但我對老闆業務侵佔(喝咖啡老闆說不行,但店長群組私底下說可以)我要怎麼處理會比較好
當事人為兼職人員,工作期間已超過1年,面臨以下勞資爭議問題:
依勞動基準法第23條第1項規定:「工資之給付,除當事人有特別約定或按月預付者外,每月至少定期發給二次,並應提供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本案雇主未依法提供完整薪資明細,應違反勞基法規定。
依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2項規定:「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另依第36條第1項規定:「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本案連續工作10天之情形,應已違反勞基法規定。
依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七日」特別休假。雇主應依法給予特休假,且依同條第4項規定:「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因店長群組允許而老闆禁止之矛盾情形,可能涉及授權範圍爭議,建議先確認內部規範。
關於薪資明細及工時問題,建議向雇主提出改善要求,若無改善則可向勞工局申訴。
考量特別休假權益受損,建議請求雇主依法給予特休假或工資補償。
關於業務侵佔爭議,建議以書面方式向公司確認相關規定,避免後續爭議。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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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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