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兼職人員上了1年多的班我只拿到了5次的薪資條、我超時工作偶爾工作9小時或是連續上班10天一個禮拜等等、老闆沒有給特休,但我對老闆業務侵佔(喝咖啡老闆說不行,但店長群組私底下說可以)我要怎麼處理會比較好
當事人為兼職人員,任職期間已超過1年,面臨以下勞資爭議問題:
依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雇主應定期給付薪資,且應提供完整薪資明細,本案雇主未完整提供薪資條,應違反勞基法相關規定。
依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2項規定:「前項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本案每日工作9小時,應未逾法定上限。
依勞動基準法第36條第1項規定:「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本案連續工作10天,應已違反該規定。
依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工作滿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應給予特別休假七日。本案當事人工作已滿1年,應享有特休權利。
因店長於群組明確表示允許飲用咖啡,可能構成雇主默示同意,應不致構成業務侵占。
建議保存相關證據:
尋求救濟管道:
考量雇主未完整給付薪資條、未給予特休及違反例假規定等情形,建議先向雇主提出改善要求。
關於飲用咖啡爭議,因有店長同意之訊息紀錄,建議妥善保存相關證據。
若雇主仍未改善,可向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提出申訴,以保障自身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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