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於 113 年 12 月 21 日 與婚紗公司簽約,方案內容為婚紗 2 套、晚宴禮服 1 套、西服 2 套、相冊含 20 張精修照片及相框或桌框擇一,總費用 29,000 元。 114 年 5 月 30 日試穿婚紗時,有簡單詢問門市人員之後挑選照片費用,僅被簡單告知加購照片未修一張 750 元、精修 850 元,並稱若成為模特兒會有優惠,但未明確說明實際價格。 於 114 年 8 月 26 日 前往挑片,共有 245 張照片。門市人員告知有兩輪挑選機會,但實際僅提供一輪,挑選當下人員一直在旁稱讚與攝影師也在旁觀看,過程中讓人造成壓力與干擾。第一輪刪減後剩 215 張,尚未進行第二輪,就被立即推銷全購方案,並詢問是否願意成為模特兒,當下有簽名並同意。隨後提出優惠價:未修 500 元、精修 600 元,若購買全部 245 張需 10 萬元,並附加升級相本、贈送桌框等。人員告知價錢已經很優惠,請我們當下決定要不要購買全部檔案並需當天付款,迫使我與另一半當場簽約付款,並領回初步修圖檔案。 事後當天回家檢視,發現公司未履行承諾的第二輪挑片機會,也未告知依法享有 3 日審閱期,可讓我們先回家思考後再決定需購買的張數,再與公司簽約,收費的部分是否有點不合理,友人婚紗拍攝總費用約 5–6 萬元,本案僅照片即高達 10 萬元。 本人已要求重新檢視照片,或終止合約並支付合理損失金後退款,但公司僅願意以「贈送物品或免費拍攝全家福」補償,拒絕退款,難以接受。
當事人於113年12月21日與婚紗公司簽訂基本方案合約(29,000元),並於114年8月26日在未被充分告知及倉促情況下,另簽訂照片全購方案合約(100,000元)。當事人主張:
依民法第92條規定:「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本案當事人在業者施壓及未充分告知的情況下簽約,應可主張意思表示受到不當影響。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無效。」 同條第2項規定:「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推定其顯失公平:一、違反平等互惠原則者。」 本案照片費用遠超過市場行情,且未提供充分選擇機會,應可認定為顯失公平條款。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規定,業者應提供消費者合理的解約機制。本案業者拒絕退款,僅願意以贈品或服務替代,此類限制消費者解約權利之約定可能無效。
考量本案涉及意思表示瑕疵及定型化契約條款顯失公平等情形,建議當事人可依上述法律途徑主張權益,優先透過消保官調解解決,若無法達成共識再考慮提起訴訟。同時應保留所有相關文件作為證據,以利後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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