婆婆19年前欠銀行的錢,從9萬本金,累積多年銀行要求40萬,然後因為婆婆有一塊公有土地是媽媽的遺產繼承,銀行查到,發了調節單給七位土地共有者要求切割,請問現在怎麼做比較好
依民法第125條規定:「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本案應注意:
依民法第819條規定:「各共有人,得自由處分其應有部分。共有物之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應得共有人全體之同意。」因此:
依民法第824條第1項規定:「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
依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需有執行名義,包括:
考量本案涉及債權時效及共有物分割等法律問題,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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