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B因A以投資為由向其借款,後A以投資有賺有賠為由拒絕還款,B認為遭受詐騙,擬提出刑事告訴。
依刑法第339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本案是否構成詐欺罪,應視下列情況:
關於借款返還問題,建議當事人先以民事途徑主張不當得利返還或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考量本案可能涉及刑法第339條詐欺罪,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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