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與債權
2025-10-09

房客違約搬離拒點交 水電費用追討糾紛

114年6月開始出租房屋給承租人,但租約規定不能抽菸、養寵物,這幾個月房東屢次聞到煙味飄出,且撞見租客友人屢次帶寵物狗進出,所以提前向他提出解約。租客原答應114年12月底前會搬走,直到114年10月1日通知租客繳房租,當下租客告知房東10月5日前會搬走,且租客說先退一半押金。房東請租客繳清所有費用才點交退押金(70,000),後來又說延到10/10點交,114年10月9日跟租客確認點交時間,租客又突然說沒空來點交。目前得知租客已搬走大量私人物品,似乎已搬離。截至今房客欠繳水費2,400元、電費42,000元、瓦斯費尚為確認。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1. 房東於114年6月起出租房屋予承租人,租約明定不得抽菸及養寵物
  2. 承租人違反租約規定,有抽菸及友人攜帶寵物進出情事
  3. 承租人目前已搬離大部分物品,但尚未完成點交
  4. 承租人積欠水費2,400元、電費42,000元及未確認金額之瓦斯費
  5. 押金金額為70,000元,承租人要求先退還一半

貳、法律分析

一、租賃契約關係

依民法第421條第1項規定:「稱租賃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物租與他方使用收益,他方支付租金之契約。」本案應成立有效之租賃契約關係。

二、違約事由

  1. 依民法第423條規定:「出租人應以合於所約定使用收益之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並應於租賃關係存續中,保持其合於約定使用、收益之狀態。」相對地,承租人應遵守租約約定之使用方式。

  2. 本案承租人違反不得抽菸及不得攜帶寵物之約定,應構成違約事由。

三、費用給付義務

承租人應依民法第421條之規定支付租金及其他約定費用。本案承租人積欠之水電瓦斯費用,應屬其應負擔之使用費用。

參、處理建議

  1. 關於租約終止:
  • 建議以存證信函正式通知承租人終止租約
  • 明確載明終止事由及應清償費用
  1. 關於押金處理:
  • 依民法第445條規定,房東得就押金行使留置權
  • 建議扣除積欠費用後再返還餘額
  1. 關於欠費追償:
  • 保全水電瓦斯費用單據等證據
  • 若無法達成和解,可依法提起民事訴訟

肆、結論

  1. 考量承租人已有違約行為且積欠費用,建議:
  • 製作完整的費用清單及違約事證
  • 正式通知終止租約並要求清償欠款
  • 依法定程序處理押金扣抵事宜
  1. 若承租人拒絕履行給付義務,建議循司法途徑解決,以保障房東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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