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開始出租,租約規定不能抽菸、養寵物,這幾個月我屢次聞到煙味飄出,且撞見租客友人屢次帶寵物狗進出,所以提前向他提出解約。租客原答應12月底前會搬走,直到10/1通知他繳房租,當下他告知我5號前會搬走,且他說先退一半押金給他。我請他繳清所有費用才點交退押金(70,000),後來又說延到10/10點交,10/9跟他確認時間,他又突然說沒空來點交。目前得知租客已搬走大量私人物品,似乎已搬離。截至今房客欠繳水費2,400元、電費42,000元、瓦斯費尚為確認。請問該如何處理?
依民法第438條第1項規定:「承租人應依約定方法,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無約定方法者,應以依租賃物之性質而定之方法為之。」同條第2項:「承租人違反前項之規定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經出租人阻止而仍繼續為之者,出租人得終止契約。」本案租客違反租約禁止抽菸及寵物進出之約定,應構成違約事由。
依民法第445條第1項規定:「不動產之出租人,就租賃契約所生之債權,對於承租人之物置於該不動產者,有留置權。但禁止扣押之物,不在此限。」同條第2項:「前項情形,僅於已得請求之損害賠償及本期與以前未交之租金之限度內,得就留置物取償。」房東應可依法就押金優先抵付水電瓦斯等欠費。
立即行動建議:
押金處理:
如租客不配合:
考量本案租客已有違約事實且已實質搬離,建議房東: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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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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