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場網路霸凌及誹謗案件

公司同事使用匿名在某個非公司內部網路社團,但很多同事的網路社團指稱我在公司沒有禁止說話音量的地方大聲說話。還有違反公司規定「吃糖果,垃圾從口袋掉出來」。擺明是想羞辱我,請問我能做些什麼制止。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反映公司同事在非公司內部網路社團以匿名方式發文,指稱當事人:

  1. 在公司大聲說話
  2. 違反公司規定吃糖果並造成垃圾掉落 當事人認為此行為具有羞辱性質,尋求法律途徑制止。

貳、法律分析

一、個人資料保護法之適用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條規定:「為規範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以避免人格權受侵害,並促進個人資料之合理利用,特制定本法。」本案中,匿名發文者在網路社團散布當事人個人行為資訊,應受個資法規範。

二、個資保護之要求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1條第4項規定:「違反本法規定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者,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刪除、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本案發文者未經當事人同意即散布其個人行為資訊,應可能違反個資法規定。

三、通知義務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2條規定:「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違反本法規定,致個人資料被竊取、洩漏、竄改或其他侵害者,應查明後以適當方式通知當事人。」社團管理者若知悉此情況,應負有通知當事人之義務。

參、處理建議

  1. 立即行動
  • 保存相關發文截圖等證據
  • 向社團管理員提出檢舉,要求依個資法第11條規定刪除相關貼文
  • 向公司人資單位反映,請求協助處理
  1. 法律行動
  • 可依個資法第11條規定,要求發文者停止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
  • 若發文者身分可確認,可委託律師發函要求停止侵害行為
  • 必要時可向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投訴
  1. 預防措施
  • 建議與公司管理階層討論建立職場倫理準則
  • 避免與發文者產生直接衝突
  • 檢討並改善個人行為,預防類似爭議

肆、結論

考量本案可能涉及個人資料保護法之違反,建議當事人:

  1. 先循行政管道處理,向社團管理員及公司反映
  2. 保存相關證據,以備後續法律行動所需
  3. 若情況持續,可考慮依個資法相關規定採取法律行動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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