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同事使用匿名在某個非公司內部網路社團,但很多同事的網路社團指稱我在公司沒有禁止說話音量的地方大聲說話。還有違反公司規定「吃糖果,垃圾從口袋掉出來」。擺明是想羞辱我,請問我能做些什麼制止。
當事人反映公司同事在非公司內部網路社團以匿名方式發文,指稱當事人: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條規定:「為規範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以避免人格權受侵害,並促進個人資料之合理利用,特制定本法。」本案中,匿名發文者在網路社團散布當事人個人行為資訊,應受個資法規範。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1條第4項規定:「違反本法規定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者,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刪除、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本案發文者未經當事人同意即散布其個人行為資訊,應可能違反個資法規定。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2條規定:「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違反本法規定,致個人資料被竊取、洩漏、竄改或其他侵害者,應查明後以適當方式通知當事人。」社團管理者若知悉此情況,應負有通知當事人之義務。
考量本案可能涉及個人資料保護法之違反,建議當事人: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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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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