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男友當兵中,交往3年 他在我不知情的情況下登入我的個人社交媒體賬號,截圖我與他人的聊天記錄,並且斷章取義,在我的社交圈內散播及造謠
當事人與前男友交往3年,前男友在服役期間未經當事人同意,擅自登入當事人社交媒體帳號,截取聊天記錄並加以斷章取義,在當事人社交圈內散播不實言論。
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考量前男友之行為可能涉及刑法第358條妨害電腦使用罪及第310條誹謗罪,建議及早採取法律行動。同時,基於民法第195條規定,可請求損害賠償及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為維護自身權益,建議儘速採取相關法律行動並確實保全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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