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涉及路邊拾得他人遺失之足球的處理方式,以及依法取得所有權的期限問題。
依民法第803條第1項規定:「拾得遺失物者應從速通知遺失人、所有人、其他有受領權之人或報告警察、自治機關。報告時,應將其物一併交存。」
因此,拾得人應有以下作為:
一般遺失物 依民法第807條第1項規定:「遺失物自通知或最後招領之日起逾六個月,未經有受領權之人認領者,由拾得人取得其所有權。」
價值新臺幣五百元以下之遺失物 依民法第807-1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若足球價值在新臺幣五百元以下:
關於路邊拾得足球一事,建議依民法第803條規定向警察機關報案並交付保管,再依其價值判斷等待期間:若價值逾新臺幣五百元應等待六個月,若價值在新臺幣五百元以下則可適用較短期間。不建議直接據為己有,以免產生法律爭議。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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