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追撞事故與肇事逃逸爭議

我們的車在高速公路上追撞了一台瑪莎拉蒂,撞擊力非常的大到我們的車車頭幾乎全毀,但對方當下被撞倒時沒有下車查看車況反而立刻開走開到交流道下才打電話報警。弟弟在車上的印象是對方無顧停在高速公路路中間才追撞上去。對方一直宣稱不確定自己是不是被撞。但她當下的車已經被撞到幾乎發不動但他還是一直嘗試到把車開走 這樣有肇事逃逸嫌疑嗎 或是竄改證據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1. 當事人在高速公路上與瑪莎拉蒂發生追撞事故,造成當事人車輛車頭嚴重受損。
  2. 對方車輛被撞後未立即停車查看,而是開車至交流道下才報警。
  3. 依據當事人弟弟陳述,事故可能肇因於對方車輛無故停在高速公路路中間。
  4. 對方雖車輛受損且行駛困難,仍執意離開現場。

貳、法律分析

一、民事責任

  1. 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本案對方若確實無故停在高速公路路中間,應有過失責任。

二、行政責任

  1. 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2條第1項第九款規定,「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不得停車。」對方若確實無故停在高速公路路中間,應違反此規定。

  2.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第1項規定:「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個月至三個月。」對方雖最終報警,但離開事故現場的行為可能涉及此條規定。

參、處理建議

  1. 立即蒐集證據:
    • 保存行車紀錄器影像
    • 拍攝車損照片
    • 申請調閱高速公路監視器畫面
  2. 法律程序建議:
    • 向警方申請事故現場圖及初判表
    • 向監理單位檢舉對方違規停車行為
    • 保留民事求償權利

肆、結論

  1. 考量對方無故停車可能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建議依法提出檢舉。
  2. 關於對方離開現場行為可能涉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規定,建議向主管機關反映。
  3. 建議保留民事求償權利,可依民法第184條規定請求損害賠償。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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