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四機車追撞事件 時間:8-9點上班尖峰時段 地點:一個大十字路口 發生事情的過程是 第一台機車在綠燈的時候已經穿過停止線 之後燈號從綠轉黃 前方沒有其他障礙物、行人或突發狀況 突然急煞 導致後面的三台機車依序發生追撞 第一台<第二台<第三台<第四台 事後筆錄的時候 警察說第一個人那樣算不正當的急煞 但剩下的後車三台也都有沒有保持安全距離 問題為以下 1.這種事件通常肇責可能會怎麼歸屬? 2.請問因為連續追撞的關係,車頭是自己撞上前方的車壞的,所以車子的車頭可能自己要負責主要賠償,而車尾是後面的車撞的,所以車尾主要負責的是後車的人負主要賠償責任嗎? 3.賠償都是以財損換算折價後賠償嗎?
本案發生於上班尖峰時段的十字路口,涉及四台機車連環追撞事故。第一台機車於綠燈通過停止線後,在燈號轉為黃燈時,在前方無障礙物、行人或突發狀況下突然急煞,導致後方三台機車依序追撞。
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13條規定:「本法所稱汽車交通事故,指使用或管理汽車致乘客或車外第三人傷害或死亡之事故。」本案應屬該法規範範圍。
肇事責任分配:
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16條第1項規定:「應訂立本保險契約之汽車所有人於申請發給牌照、臨時通行證或本保險期間屆滿前,應以每一個別汽車為單位,向保險人申請訂立本保險契約。」
損害賠償請求權:
考量本案為連環追撞事故,建議依各方過失比例進行責任分配,第一台機車因不當急煞可能須負擔20-30%責任,後方三台機車因未保持安全距離可能須分擔其餘責任。
關於車損賠償,建議依實際受損情形及各方過失責任比例進行理賠,並透過強制汽車責任保險進行理賠程序。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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