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車連環追撞肇責與賠償認定

案件:四機車追撞事件 時間:8-9點上班尖峰時段 地點:一個大十字路口 發生事情的過程是 第一台機車在綠燈的時候已經穿過停止線 之後燈號從綠轉黃 前方沒有其他障礙物、行人或突發狀況 突然急煞 導致後面的三台機車依序發生追撞 第一台<第二台<第三台<第四台 事後筆錄的時候 警察說第一個人那樣算不正當的急煞 但剩下的後車三台也都有沒有保持安全距離 問題為以下 1.這種事件通常肇責可能會怎麼歸屬? 2.請問因為連續追撞的關係,車頭是自己撞上前方的車壞的,所以車子的車頭可能自己要負責主要賠償,而車尾是後面的車撞的,所以車尾主要負責的是後車的人負主要賠償責任嗎? 3.賠償他人機車,他人機車已經是舊車,賠償會以折舊後價格賠償為主對嗎?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發生於上班尖峰時段的十字路口,涉及四台機車連環追撞事故。第一台機車於綠燈通過停止線後,在燈號轉黃時無正當理由突然急煞,導致後方三台機車依序追撞。事發地點前方無其他障礙物、行人或突發狀況。

貳、法律分析

一、民事責任

  1. 第一台機車駕駛人應負部分責任:
  • 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2項規定:「汽車除遇突發狀況必須減速外,不得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本案第一台機車在無突發狀況下驟然減速煞車,應違反該規定。
  1. 後方三台機車駕駛人應負部分責任:
  • 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1項規定:「汽車在同一車道行駛時,除擬超越前車外,後車與前車之間應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後方三台機車未保持安全距離,應各自負擔相應責任。

二、損害賠償

  1. 賠償範圍認定:
  • 依民法第215條規定:「不能回復原狀或回復顯有重大困難者,應以金錢賠償其損害。」
  • 依民法第216條第1項規定:「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
  1. 車損賠償責任分配:
  • 車頭損壞應由後方追撞車輛依其肇事責任比例負責賠償
  • 車尾損壞應由該車向後方肇事車輛求償
  • 中古機車賠償應考量折舊因素,以實際損失價值計算

參、處理建議

  1. 建議各方:
  • 保留現場照片、監視器影像等證據
  • 取得修車估價單據
  • 透過保險公司理賠管道處理
  • 必要時申請交通事故鑑定
  1. 賠償金額評估:
  • 應考量機車使用年限及折舊情形
  • 以實際修復費用為基準
  • 參考市場行情價格

肆、結論

  1. 關於肇事責任歸屬,應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規定,第一台機車因無故急煞應負主要責任,後方三台機車因未保持安全距離亦應負擔相應責任。

  2. 考量車損賠償問題,建議依民法第215條及第216條規定,以實際損害為賠償基準,並應考量車輛折舊因素。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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