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年9月15日辦證離婚.離婚協議書上寫於114年10月開始要付款給孩子一個月5000元直到孩子成年一日孩子生辰於97年4月20日 法定成年於112年1月1日20歲下修至18歲.請問離婚協議是104年簽訂.那下修法定成年18歲是112年修法.我是否還要遵循104年簽訂離婚協議書上所寫需賦予孩子每月5000元生活費
依民法第12條規定,現行法定成年年齡為未滿18歲者為未成年人。
然依民法總則施行法第3-1條規定:「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前依法令、行政處分、法院裁判或契約規定得享有至二十歲或成年之權益或利益者,於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以後,仍得享有至二十歲。」
本案離婚協議書應屬上述條文所稱之「契約」,其約定之扶養費給付至成年之權益,應受該條文保障。
離婚協議書係於104年簽訂時,法定成年年齡為20歲,當時雙方合意之給付義務應依簽約當時之法律狀態為準。
基於契約安定性及信賴保護原則,原約定之權益應可持續至子女20歲。
建議依原離婚協議書約定,自114年10月起至子女滿20歲止(117年4月19日),履行每月給付扶養費5000元之義務。
若有特殊情況致難以履行,可考慮:
建議保留所有給付證明,以備日後查考。
關於扶養費給付義務,考量民法總則施行法第3-1條之過渡規定及契約安定性原則,建議仍應依原離婚協議書約定履行至子女滿20歲。惟若有實際困難,建議可尋求變更約定之救濟途徑。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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