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糾紛涉及誹謗及子女探視權爭議

先生從9/12開始言語污辱及不實圖片說我與別人有染,還說我要一個月給2萬的小孩生活費,還不能看小孩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遭配偶以言語污辱並散布不實訊息指控外遇,且對方對於子女生活費要求每月給付2萬元,並限制當事人探視子女權利。

貳、法律分析

一、民事責任

  1. 離婚事由
  • 配偶以言語污辱及散布不實外遇指控之行為,應可構成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3款所定「不堪同居之虐待」之離婚事由。
  1. 子女監護權及探視權
  • 依民法第1055條規定,子女之監護權應以子女最佳利益為考量
  • 任一方不得無故拒絕他方探視子女,否則可能違反親權行使之規定
  • 子女扶養費應由雙方依經濟能力協議或由法院裁定,單方面要求給付2萬元欠缺法律依據

二、刑事責任

配偶散布不實外遇指控之行為,可能構成刑法誹謗罪。

三、行政責任

若言語暴力情節嚴重,當事人得依家庭暴力防治法聲請保護令。

參、處理建議

  1. 證據保全
  • 建議保存配偶言語污辱及散布不實訊息之相關證據
  • 包含通訊軟體對話紀錄、錄音等
  1. 法律程序
  • 可考慮提起離婚訴訟
  • 就子女監護權及探視權問題:
    • 建議先透過調解程序解決
    • 若無法達成共識,可向法院聲請裁定
    • 請求法院酌定合理之扶養費用金額
  1. 保護措施
  • 必要時可聲請保護令
  • 尋求社福單位協助

肆、結論

  1. 考量配偶之言語暴力及散布不實指控行為可能涉及民事及刑事責任,建議採取法律行動保障權益。

  2. 關於子女監護權及探視權問題,建議以子女最佳利益為優先考量,透過法律程序確保雙方權利義務之合理分配。

  3. 建議委託專業律師協助處理相關法律事務,以確保自身權益受到完整保障。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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